2023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核定跨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628號),根據有關規定對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進行了定價成本監審,并據此核定了西北、東北、中東部及西南四個價區管道運輸價格。其中,核定西北價區運價率為0.1262元/千立方米·公里(含9%增值稅,下同),東北價區運價率為0.1828元/千立方米·公里,中東部價區運價率為0.2783元/千立方米·公里,西南價區運價率為0.3411元/千立方米·公里。
2021年6月7日,發展改革委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8年。其中,《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規定,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采取分區核定運價率、按路徑形成價格的方法。根據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和管道分布情況,以寧夏中衛、河北永清、貴州貴陽等管道關鍵節點為主要界限,將國家管網集團經營管道劃入西北、西南、東北及中東部4個定價區域(以下簡稱價區),各價區包含主要管道見附件。新建管道根據上述節點劃入相應價區。管道運輸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本辦法出臺后首次核定價格,以近一年財務數據成本監審結論作為主要依據。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提出,管道運輸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從此前試行階段提出的30年,延長為40年。
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區域核定跨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就是落實《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的要求。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提出,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加快價格改革步伐,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尊重企業自主定價權、消費者自由選擇權,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
2016年10月9日,為貫徹落實前述中發[2015]28號文件精神,加強和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印發了《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當時提出,天然氣管道資產定價折舊年限為30年。)結合2016年此前的印發的《關于加強地方天然氣管網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構建起天然氣產業鏈從長輸管道到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再到城市配氣管網的全流程價格監管體系。
據《中國能源報》報道,2021年出臺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取代2016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與2016年兩個試行辦法相比,2021年兩個暫行辦法最主要的變化就是從“一企一價”轉變為“一區一價”。
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為何要實行“一區一價”?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油氣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守海此前曾提出觀點:同一定價區域內所有管道企業都執行同樣的管道運價率,有利于建設公平、開放、競爭的天然氣市場,并統籌兼顧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價格承受能力的差異。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區域核定跨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說明了天然氣市場化改革正在路上。天然氣價格改革的目標是“放開兩頭,管住中間”(即放開氣源和銷售價格由市場形成,政府只對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管網輸配價格進監管),有效激發天然氣市場的生機和活力,促進天然氣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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