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Gas safety
法律法規
2011
06-08
法定義務
第一條 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條 燃氣價格、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省的定價目錄。
第三條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燃氣的熱值、組份、嗅味、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瓶裝燃氣的充裝重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相關標準,設立公平稱,對燃氣氣瓶內的殘液實行計、退、倒殘制度,不得短斤少兩。
充裝后的燃氣氣瓶出站前必須有經營企業的燃氣氣瓶標志、充裝標志、警示標志。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對居民用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供氣條件的居民用戶,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簽訂供用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條 企業應當接受用戶對燃氣質量、重量和經營服務方面的咨詢和監督,并公布咨詢服務和投訴電話。
用戶有權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燃氣使用、繳費以及服務情況;對不符合收費、質量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價格、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燃氣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處理和答復。
第六條 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以及安全責任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安全供氣。應急預案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備案
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計量儀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更換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燃氣計量儀表。對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議,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督促糾正。
企業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配備搶修人員和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信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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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條 燃氣價格、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省的定價目錄。
第三條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燃氣的熱值、組份、嗅味、壓力、計量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瓶裝燃氣的充裝重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國家相關標準,設立公平稱,對燃氣氣瓶內的殘液實行計、退、倒殘制度,不得短斤少兩。
充裝后的燃氣氣瓶出站前必須有經營企業的燃氣氣瓶標志、充裝標志、警示標志。
第四條 企業應當對居民用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供氣條件的居民用戶,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簽訂供用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條 企業應當接受用戶對燃氣質量、重量和經營服務方面的咨詢和監督,并公布咨詢服務和投訴電話。
用戶有權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燃氣使用、繳費以及服務情況;對不符合收費、質量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價格、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燃氣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有關部門或者組織應當公布投訴電話,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處理和答復。
第六條 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以及安全責任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及時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確保正常安全供氣。應急預案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備案
企業必須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定期對用戶的燃氣計量儀表、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燃氣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更換達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的燃氣計量儀表。對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議,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督促糾正。
企業必須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配備搶修人員和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信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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